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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医保﹝2010﹞6号
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
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遂府发[2000]75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0年 1月--4月
二、报送资料
1、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附表一);
2、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花名册(附表二);
3、2009年12月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参保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报送50人以上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三、填报要求
(一)认真核实本单位的缴费人员信息,并按姓氏排序;若参保人员信息、人数与上年度不符的,请先与我局核实、更正。
(二)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1581元的,按1581元填报,高于1581元的,按实际数填报;
企业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1386元的,按1386元填报,高于1386元的,按实际数填报。
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新建单位和农民工按1581元填报。
(三)参保人数20人以上的单位请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到我局复制含有本单位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的《缴费申报花名册》样表和《职工个人帐户对帐表》,填好后,按复制的格式报盘,同时报送纸报表(附表一、表二)。
(四)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申报工作的,我局将暂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的110%作为缴费基数,待申报后再予以调整。
(五)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认。对稽核中发现的参保人数、申报基数与实际不符的将据实予以调整,并追缴参保单位因瞒报、漏报而少缴的医保基金。
(六)拒不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瞒报、漏报和拖欠医疗保险费行为严重的,将按程序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四、缴费要求
(一)单位于每月10日前申报变动情况,足额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及欠费。缴费后,请持银行回单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换取基金专用收据。因未及时换据造成的各种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在上年12月缴纳。当年3月仍未缴清的,视为欠费,按有关规定处理。6月15后,只征收当年新增人员的大额补充保险费和住院补充保险费。当年新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30日后才能享受补充保险待遇。
(三)新增退休人员时,单位应及时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复印件到医保柜台清算、缴纳医保费,换领医保证。
联系人:唐超 贺燕辉
联系电话:2223198
电子邮箱:baiyi520100@sina.com
附件:
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一)
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花名册(表二)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发:局内各科室
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0年1月18日印制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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