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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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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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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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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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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动保障(劳动用工)年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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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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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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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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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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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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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违法使用童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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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国务院36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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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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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违反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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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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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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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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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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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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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拖欠社会保险费,从欠缴之日起每逾1日加罚欠缴金额千分之2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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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第3号令)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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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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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履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每使用劳动者一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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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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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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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就业中介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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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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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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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无理抗拒、阻挠监察活动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或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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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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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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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按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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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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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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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和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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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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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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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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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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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市机保局、市就业局、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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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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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5号)、《遂宁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遂府发[2000]75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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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市机保局、市就业局、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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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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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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